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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发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附火电名单)

2017-02-10 15:06:07 来源:
8.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

9.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电厂

10.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滨淮电厂

11.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潘三电厂

12.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电厂

13.寿县国能生物质发电厂

14.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厂(该分厂虽然也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但其作为淮化集团的一个车间,不宜单独申请排污许可证,等化工企业排污许可核定技术规范出台后,我局将安排其作为化工企业进行整体申报。)

二、造纸企业(1家)

1.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

附件2:

排污许可制实施监管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排污许可制实施监管计划。

一、工作目标

在现有环境监管制度基础上,强化依证监管,规范企业持证排污,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核发监管责任,稳步推进全市排污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监工作,将排污许可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二、监管对象

全市火电、造纸企业及按国家要求应于本年度内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三、监管任务

1.现场核实排污许可申报材料真实性。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开展必要现场检查。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及时到企业现场开展检查,严厉查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

2.检查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全面性。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底数,理清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全面掌握企业持证排污情况。2017年下半年起,对按要求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

3.检查排污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排污许可证进行监管执法,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进行查处。

4.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

5.对企业上报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进行审查。

6.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将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职责分工

淮南市环保局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建立信息定期通报或信息共享制度。

监管计划的具体实施以市环境监察支队为主体,要将排污单位落实和执行排污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作为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配合,结合本部门工作安排,在日常检查中提高对排污许可证检查的重视,合力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附件3:

排污许可证核发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精神,顺利推进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和《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负面清单。

1.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3.没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

4.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6.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要求的,

7.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对应污染物削减量不满足替代要求的

8.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不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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