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建(含增建)铁路:
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核准。
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9、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20、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
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非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没有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2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22、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23、内河航运:
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跨设区市的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非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核准。
24、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核准。
四、信息产业
25、电信: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26、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核准。
27、石化:
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28、煤化工:
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29、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核准。
30、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核准。
六、机械制造
31、汽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核准类项目由省级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