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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改委:风电站由设区市在国家规划指导规模内核准(附文件)

2017-03-02 14:57:58 来源:网络

获悉,浙江发改委近日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能源部分提到,浙江风电站建设核准由设区市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进行。以下为文件原文:

关于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有关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完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6日。

联系人:徐星明

电话:0571-87052767、87052847

传真:0571-87052740

邮箱:tzc8705@163.com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水利工程: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涉及跨设区市的水利工程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二、能源

3、水电站: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4、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5、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相关规划内核准。

6、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设区市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7、风电站:由设区市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8、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9、电网工程:

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跨设区市的由省级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非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10、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11、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13、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14、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跨设区市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15、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跨设区市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16、炼油: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17、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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