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33、民用航空航天:
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吨/9座以下通用型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核准。
九、城建
34、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35、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36、其他城建项目:除跨设区市或有跨流域影响的项目由省级核准外,城市快速路、城乡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设区市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区市专项规划核准。
十、社会事业
37、主题公园:
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核准。
38、旅游: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核准。
39、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管理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扩建、迁建项目由省级核准。
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扩建、迁建项目由设区市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4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4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