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
1.表 1-4 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52 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0.1 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在执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52 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2 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9 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 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 月 11:00- 13:00 和 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 100 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按照 1-10 千伏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