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
(一)燃煤电厂完成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监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后,可向环保部门申请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同时报送监测和技术评估报告。环保部门应及时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意见,可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燃煤机组,原则上应先执行或同步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并开展环保电价定期考核。
对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监测要求,经技术评估具备连续稳定运行能力的燃煤机组,可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根据浙价资〔2016〕65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从烟气超低排放设施并网投运30日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考核;经整改通过监测评估的燃煤机组,从整改完成且连续在网运行720小时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考核。
(二)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燃煤机组,由所在企业定期报送书面和电子材料,包括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报表(样表见附件3)、环保设施投撤和仪表标定记录表(样表见附件4)、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历史数据曲线图或报表。环保部门应按季度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与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燃煤电厂应严格落实按证排污和自证守法的责任要求。环保部门开展的燃煤电厂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可逐步纳入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定期审核工作中。
(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燃煤机组烟气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是否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我省超低排放限值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保部门联网有效的CEMS数据为准,超限值时段根据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和环保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燃煤电厂不得弄虚作假或篡改CEMS、刷卡排污系统和环保DCS的数据,弄虚作假或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弄虚作假或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认定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采用的CEMS数据、刷卡排污系统数据和环保DCS数据,应符合浙环函〔2014〕497号文件规定;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采用的CEMS数据、刷卡排污系统数据和环保DCS数据,参照浙环函〔2014〕497号文件规定执行,设区市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要求。因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设备试验等工作需要,导致机组超低排放设施全部或部分撤出投运的,自超低排放设施撤出投运至恢复正常运行状态的时段可免于考核。其他特殊情形按《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四)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企业报送的运行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环保部门核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数据的技术依据。依托排污许可证、污染源自动监控和刷卡排污等信息管理平台,逐步构建覆盖所有燃煤电厂的环保电价考核平台,将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数据等纳入平台并形成台帐,提高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应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理念和技术,整合企业环境管理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建立完善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和信息化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排污许可制监管。
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协助开展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具体技术工作,做好考核平台的开发和应用。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省环保厅每年对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规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
(二)设区市政府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的负责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三)国家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和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
2.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3.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报表(样表)
4.环保设施投撤和仪表标定记录表(样表)
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
一、监测机构
监测机构应具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配备适应超低排放浓度水平的烟气分析仪,在岗“大气和废气”持证人员数量满足所有测试工作同步开展需要,确保测得环保设施脱除效率准确有效。
二、工作流程
(一)准备资料。燃煤电厂应准备以下资料:工程概况(工程改造的技术路线),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处理原理,监测断面尺寸,手工监测开孔情况,采样平台情况等)。
(二)现场勘察和监测方案编制。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收集的相关技术资料,对监测点位是否满足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并编制监测方案或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工作内容。
(三)现场监测。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监测机构根据监测方案或会议纪要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四)报告编制。完成现场监测工作后,根据现场检查内容和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
三、监测依据
下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
(二)《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
(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
(六)《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烟尘)质量浓度的测定手工重量法》(Stationarysourceemissions-Determinationofmassconcentrationofparticulatematter(dust)atlowconcentrations-ManualgravimetricmethodISO12141:2002)(ISO12141)
(七)《傅立叶变换红外测定固定源排气中有机和无机气态污染物》(EPAMethod320)
(八)《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
(九)《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
(十)《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试行)》(HJ/T373)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工况。现场监测采样期间,企业应按要求调整负荷和入炉煤质,按照设计运行参数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应包含机组(锅炉)的高负荷水平和中低负荷水平。鼓励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燃煤热电机组在2种及以上煤种硫分水平进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机组在3种及以上负荷下进行监测。工况及煤种要求见表1。
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负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