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扶持政策的通知》,详细政策文件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展,提高分布式光伏应用规模,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单位(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平阳县注册,在平阳县范围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
3.未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财政补助资金;
4.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平阳县范围建设的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
3.未享受平阳县“光伏小康工程”财政补助资金;
4.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三)屋顶所有者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补贴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屋顶所有者将屋顶出租并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符合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的全部条件;
3.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屋顶补贴资金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补贴标准
(一)单位(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三)屋顶所有者自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