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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关于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03-31 11:26:05 来源:网络

(四)创新库区工程建设体制机制。库区工程应整合各类资金、各种资源,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基础设施规划进行建设,促进库区基础设施全面提升。建立建设资金分摊机制,按照移民政策合理确定水电工程承担复建资金。兼顾安置地居民需求,可适当扩大库区供水、供电工程规模。在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基础上,探索库区工程代建和总承包。健全库区移民工程验收体制机制,移民工程验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筹安排,根据工程等级和权限,由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移民工程责任单位联合进行验收。

(五)拓宽移民资产收益渠道。合理使用移民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为移民配置土地,维护移民合法土地资源资产。土地资源匮乏地区,在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充分尊重被征地移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减轻土地筹措压力,创新老年农业移民安置思路。发挥资源优势,创新水电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开展贫困地区水电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资产收益扶贫和后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推进库区产业发展升级。统筹移民安置规划、后续产业规划,对库区生产发展、产业升级做出安排,实现移民就业增长和持续增收。对水库淹没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按就近迁建处理。迁建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用地确需超出原有用地规模的,应予扶持,用地可纳入移民搬迁安置用地一并报批。利用电站水库、安置配置资源,发展农林、加工、旅游、运输、电商等产业。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和支持水电工程库区承接产业转移。完善产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引导水电企业设立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将从水电工程征收的税费、水库库区基金等资金优先用于本水电工程库区和安置区发展的机制,筹措资金支持移民群众脱贫解困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

(七)强化能力建设和就业促进工作。用好用足移民安置技术培训费,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增加移民培训项目和费用,以提高移民人口基本文化素质和家庭劳动力技能为抓手,针对移民家庭中有转移就业愿望劳动力、已转移就业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支持等差异化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每个有就业需求的移民家庭至少接受一次培训。鼓励水电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当地移民就业。

(八)加快库区能源产业扶持政策落地。用好用活能源扶贫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政策。加快完成农网改造和村村通电工程,提升移民安置区和库区电网基础设施,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鼓励移民安置区更多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水电消纳统筹好当地与外送两个市场,优先保障当地用电需求。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适当降低库区生产生活用电电价水平。科学利用当地资源禀赋,促进水电与当地风电、光电实施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增加当地能源产出和经济收入。依托调节性能好的水电工程,优先开发其周边的风电、光电项目,统筹区域风电、光电和水电外送消纳。在移民安置规划和后续产业发展规划中根据建设条件,合理布置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增加移民和库区居民收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探索与多渠道安置方式、保障移民收益和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相适宜的新形势下水电工程用地政策,更好地保障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用地。建立水电综合利用的投资分摊机制,落实综合效益相关行业的投资补贴。推进龙头水库电站建设,对自身经济效益差但社会效益巨大的,国家可予以财政补贴。研究“三区三州”水电发展的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提升水电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的能力。探索流域电价机制、流域发电和生态梯级联调、流域水电和生态监测、下游梯级电站补偿效益返还等政策,充分发挥流域梯级水电综合效益。继续落实中央减轻企业负担、清费减税政策,研究推动水电工程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同等耕地占用税标准。

(二)细化落实改革任务。各部门和各地区要提高对水电移民共享机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对水电建设、移民安置、库区发展的指导,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改革措施与现有法规政策的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注重舆论引导。加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政府与企业的协调,形成促进改革的合力。

(三)加强水电开发保障。建立促进水电消纳的激励机制,完善水电电价形成的价格机制,对实行利益共享的水电站所发电量全额保障消纳。加快水电外送输电通道建设进度,扩大水电电力市场消纳范围。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将水电纳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考核体系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对受端省份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受端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

(四)强化跟踪评估指导。有序、有效、稳妥推进水电移民利益共享机制改革。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定期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组织地方政府和水电企业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要注重总结经验、调整完善、逐步铺开,不断将水电移民利益共享机制改革引向深入,确保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四、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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