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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8-05-04 11:28:34 来源:网络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八条 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售电企业、新设配售电企业、独立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

第九条 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情况;

(二)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含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

(三)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

(四)电力市场相关价格成本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

(五)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情况;

(二)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情况;

(三)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

(四)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的情况;

(五)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运营和维护情况;

(七)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情况;

(八)防控市场风险的情况;

(九)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外,对电力调度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交易安全校核责任情况;

(二)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三)提供网络拓扑、电网系统参数和安全校核参数等数据的情况;

(四)电力市场交易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信息情况;

(六)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外,对发电企业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发电企业在江苏电力市场中所占比例;

(二)市场化交易合同签署及履约等情况;

(三)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五)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况;

(七)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外,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

(一)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情况;

(二)市场化交易合同签署及履约等情况;

(三)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四)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五)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况;

(七)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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