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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8-05-04 11:28:34 来源:网络

第二十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的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应实现财务分离。

第二十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不得干预电力用户自主选择其他售电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如实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有关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市场成员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的有关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对电力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电费结算及偏差考核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偏差考核免考的申请,应连同佐证材料于次月或次季度首月的10日前报送至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偏差考核费用的市场主体,将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将限制其参加月度市场交易并纳入信用监管,情节严重的将强制退出江苏电力市场。

第五章 电力市场监测

第三十一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建立电力市场监测机制,对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检测,以发现和避免滥用市场力及市场操纵行为,提高电力市场运行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三十二条 电力市场业务监测主要对电力市场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分析与监测:

(一)市场交易规则公平性、合理性、适应性及修订建议;

(二)市场报价和运行情况;

(三)市场成员规则执行情况;

(四)市场力结构化指标;

(五)网络阻塞情况;

(六)市场异常事件(非正常报价及非正常市场行为等);

(七)评估市场风险情况;

(八)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必要的分析与监测。

第三十三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为第三方机构履责提供场地、数据接入等必要保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要求以日、月、季度、年度为周期提交市场监测分析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考第三方机构调查结论,对市场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定期对第三方机构的市场监测履责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电力市场安全运营,电力交易机构经授权可依据电力市场规则进行市场干预。

电力交易机构应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干预过程,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详细报告市场干预原因及情况。

第三十八条 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及所有市场主体公布干预过程,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详细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能源监管办、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市场监测分析报告提出市场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经进一步调查属实的。

(二)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三)电力市场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四)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五)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不能进行交易的;

(七)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八)电力严重供不应求的;

(九)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

第四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事前制定电力市场应急预案,用于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和暂停期间的电力系统运行和电费结算,经江苏能源监管办、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电力市场成员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报江苏能源监管办进行协调或裁决。其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 电力市场成员对江苏能源监管办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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