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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英:从土地管理到土地治理

2016-10-11 09:19:45 来源:
第五,缺少对公地和私地可信的整合的统一一体的登记系统。

第六,土地财产税水平低。

第七,对土地的使用,对供应的规划,对城市土地的管理,在供求之间缺乏一致性。

第八,缺乏对大规模土地和林地的征收和治理。

以上八个方面无非是牵涉控制土地的手段、私有产权的登记和保护、整个社会的空间的信息、有效的财产税制度、土地规划上的供求间平衡和在征收上缺乏控制。

什么才是好的土地治理体系?

世界银行在过去五十多年土地项目的经验中也在进行反思,过去五十年基本上是以界定产权为主的,认为一些国家之所以有很大的土地问题是因为其土地产权不清楚,而要使土地产权清楚就是发证、确权。

但是,世行花了那么多代价做了几百个项目的结果是在整个非洲的土著的稀疏的本土产权制度里,不仅没有因为权属的界定增加投资的激励,相反造成了社区内更大的不稳定。

在进行土地治理时,好的土地治理体系有以下表现。

第一,产权的稳定性,要有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这个产权制度的核心不是在于到底是私产还是公产,而是对于整个社会的财产的制度安排是一个社会基本秩序的基础。财产的制度安排是一个社会有效秩序和形成激励、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制度安排的基础。一个社会的产权安排在法律上是要受到保护的。

第二,产权应当是确定的。

第三,产权应当是登记的、清晰的。这些是有利于形成一个社会的稳定预期和有效秩序,有利于提供经济增长的。

关于共有产权

在这里最被忽视的是共有产权,共有产权这方面的研究这些年是有所进展的,印第安纳大学的奥斯特罗姆就是以研究这个见长的。在人类社会的资源它不一定是选择私产的制度安排,它有可能会选择共有财产的安排。

共有财产的安排指对于某一种类型的资源是由一个群体来持有或使用的,而该群体对于群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是具有排他性的,这种排他就是土体排他性而不是个人排他性。

例如我们在分析中国农村的土地时,经常讲的集体所有权,集体财产权演化到现在非常重要的是集体内的合法成员对团体内的资源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这里强调的是,第一是成员性,即成员身份性,不是成员是不可能享受共有产权的权利的;第二是所有成员的平等性;第三是团体的排他性。

我们的集体所有和西方的共有财产权制度的差别在于我们的共有财产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往往国家和地方政府是会侵入到该团体中,而该团体对外来的组织和个人是没有排他的能力的。

人类到目前为止,对于财产制度的安排是对于整个权利束的不同安排所形成的三种不同的财产制度。

公有的财产权制度和共有的财产权制度在整个现代大多数国家也是广泛存在的,比如美国属于联邦和州的土地所有大概占18%,因为有一些资源是没办法完全个人化,想很多的自然资源、外部性很强的这些资源往往会采取共有产权的安排,另外还有一些具有很强公共性的即提供很多社会责任的资源有可能会采取的国家所有权制度。人类社会的资源安排不是完全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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