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电网频率变化在49.5Hz~50.5Hz范围内时,风电机组应具有连续运行的能力。
6.3.2电网频率低于47.5Hz时,风电机组的持续运行能力根据风电机组允许运行的最低频率而定。
6.3.3电网频率变化在47.5Hz~49.5Hz范围内时,风电机组应具有至少运行10min的能力。
6.3.4电网频率变化在50.5Hz~5IHz范围内时,风电机组应具有至少运行2min的能力。
6.4低电压穿越
6.4.1风电机组应具有低电压穿越能力。对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的技术要求如图6.4.1所示。
6.4.2风电机组应具有在并网点电压跌至20%额定电压时能够维持并网运行625ms的低电压穿越能力。
6.4.3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发生跌落后2s内能够恢复到额定电压的90%时,风电机组应具有不脱网连续运行的能力。
6.4.4对电力系统故障期间没有切出的风电机组,应具有有功功率在故障清除后快速恢复的能力,自故障清除时刻开始,以至少每秒10%额定功率的功率变化率恢复至故障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