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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运营与监管经验

2019-08-12 15:22:06 来源:能源杂志 吕淼

美国天然气管网监管体系

目前,美国天然气州际管道的经济监管由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管理,州内管道的经济监管由本州内的公共事务委员会负责(除极个别情况,例如德克萨斯州的监管机构就是本州铁路委员会)。

除了FERC的经济监管以外,美国运输部(DOT)管道安全办公室主要负责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监管。在具备一定经济效益的情况下,管道运营企业可以向FERC提出管道建设申请,FERC会从环境、管输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规定管输费上限,管道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调节管输费。

(一)联邦管道监管机构

FERC在1938年就开始对州际天然气管道运价进行监管;到1978年,《天然气政策法案》规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政策;1985年FERC第436号令要求管道运输公司要向各类用户开放,在第500号令中对照付不议的成本补偿作出了规定;1992年的636号令规定州际管道公司必须为管道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公开、无歧视的运输服务。

目前,美国联盟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负责天然气管道规划与政策制定,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实施规则性监管,主要包括对天然气管网建设、运营、准入、环保、运输价格和服务等方面实行政府审批和监管。

(二)监管机构的权力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根据宪法规定,州政府要负责管理在其境内的经济活动。因此,由州政府监管其州内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商业活动,也就是天然气配送业务。

而联邦政府(FERC)的职责涉及到海上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运输以及跨州的天然气运输活动。在部分州既有天然气生产也有天然气输配活动,则该州就存在两个委员会,天然气委员会负责天然气上游勘采、工程、环境、安全监管;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下游配送领域的监管。

FERC的监管权力并非无限,也会受到一定控制,主要体现在防止监管机构滥用权力、对监管机构最终决策程度的控制以及对向地方政府授让权力的控制。美国通过采用独立的第三方来对监管权力实施控制,防止监管权力被滥用。

第三方可以是监管机构的上级法院,也可以是制定政策的政府机构。其中,法庭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审FERC做出的决策,事实上它已经变成监管决策的另外一级机构。

(三)第三方准入

为了防止管道运输企业滥用自然垄断的市场优势地位来操纵价格和限制管网其他使用者的公平进入,FERC采取以下的要求:

  • 第一、禁止管道运输公司和经营天然气业务的公司(通常是指天然气生产商或销售商)之间存在交叉持股,以防止管道所有者在上游业务或下游业务中有其自身的利益,而导致的对于其他使用管道设施的企业的不公平;

  • 第二、管道的服务条款(管道运输企业提供可靠服务的义务、客户的财务资信、天然气的计量和质量、客户向管道运输企业通报其运输安排的义务等)经FERC批准,并且这些服务条款对所有客户都是一样且是公开可得的。管道运输企业除了自用(压缩站用气)外,不得从事天然气销售业务;

  • 第三、为确保管网的公平开放,在有运输容量的前提下,能够提供天然气服务的企业都有权进入管网,而在运输容量有限且要求提供运输服务企业过多时,则采取按比例分配的办法;

  • 第四、确保管道运输企业的生存能力,并其获得合理回报,以便提供长期稳定的天然气运输和配送服务,并在市场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具备提高运输容量和扩大服务范围的经济实力。

 

(四)管输费监管

管道运输企业的管输费按服务成本方法来定价,FERC通过组织价格听证会来确保管输费的合理与无歧视性。在价格听证过程中,FERC要求管道运输企业提供详细的成本和管输服务方面资料,以证明其管输定价合理性,同时,有关客户、相关单位也可以向FERC陈述管道运输公司提供的成本和管输服务方面的资料是否合理。

FERC核定的管道运输公司服务总成本包括五个基本部分,即基础收益、运行和维护费、折旧、折损与摊销支出、所得税及其他支出。管道运输公司的管输费采取两部制收费方式,一部分是较高的管输能力费用,反映的是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较高的管道不变成本;另一部分是天然气商品费用,与所占比例较小的可变成本相关。

一般情况下,根据服务成本法确定管输费,当然FERC也允许采用协商运价,即运费可以固定或者浮动,以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近几年来,许多新建管道项目采取协商运价。

美国储气库监管体系

与天然气管道监管类似,美国储气库监管大体也分为联邦和州两级。联邦政府通过FERC对州际管道公司拥有的储气库、连接到州际管道的储气库,以及为州际管道提供储气服务的独立运营商所拥有的储气库进行监管。而州政府相关机构负责州内储气库的监管。

(一)联邦监管

联邦政府监管储气库最重要的法规是1992年FERC颁布的636号令,这代表着美国不仅放开管道“第三方”(包括生产商、消费者、运输商或贸易商)准入,也放开了储气库合格的“第三方”准入,打破了储气库的垄断。该指令包含了储气库必须作为一项特别的业务,从其他服务中分拆出来,并且单独收费;必须给予用户储气能力的准入,或者在储备中使用空间的能力。

(二)州政府监管

各州对储气设施监管内容包括环境、费用、设施建设许可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尤其重视地区配送公司的储气费用,以防止客户利益受到损害。实际上,在美国建设储气库的第一步是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这是监管的重要环节。

向联邦及州申请的程序基本相同,我们以纽约州为例。该州要求建设储气库必须要向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许可,并且通过州地质学家的书面批准后才可以生效。在申请地下储气库许可时,必须提交申请机构报告、所有储气库涉及的气井经济担保、已完成的完整《环境评价表格》、在储气区域内每一口井状况的报告(所有的储气井、封堵井和废弃井都应被标注出)、运营商签署的宣誓书(确认其已经获得储备区域内至少75%的储气权。申请人将进一步同意,其将收购剩余25%的储气权,作为签发许可证的条件)。新的储气设施的许可证申请费用是1万美元,新增储气能力需要获得扩建许可证且申请费为0.5万美元。除了扩建之外,通过增压方式、将LPG储库改为天然气储库同样需要获得许可证。

(三)费率监管

根据FERC和州内监管机构指令,美国储气库运营商储气费率有三类,分别是成本加成、市场型费率和协商型费率。从2000年至今,受FERC监管的将近70%新建、扩建储气库都执行市场型费率。

以州际管道公司为例,其用于自身季节调峰和管道完整性管理的储气库费率采用成本加成方式——即“服务成本法”,以年为核算周期计入管输费,费率受FERC 严格监管,并通过收取客户使用管道的费用补偿。

储气成本包括三个方面:

  • 一是资本成本(CAPE X),包括购买土地、勘采成本、注气井和抽采井开发,以及地面设施(压缩机、管网和垫底气)。

  • 二是操作和维修成本(OPEX),可分为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固定成本包括工资、租赁费和执照费、保险,设备和井的维修费用;变动成本如压缩机燃料费、脱水器、乙二醇再生器或者水处理费用。

  • 三是工作气和垫底气的融资费用。

 

根据FERC636、678号令要求,受FERC监管的储气库运营商可以执行市场型或者协商型费率,向所有合格用户提供开放的储气服务。

市场型费率分两种情况,在美国储气市场工作气份额10%以下的储气库运营商可以自由决定储气费率;相反,工作气份额占10%以上的储气库运营商必须每5年向FERC报告其市场状况,由FERC核定其费率,实施市场型费率。

以上两种费率均要求向社会公布单位储气费用、单位工作气能力、单位抽取能力、单位注入能力等关键信息,由客户自由选择。协商型费率主要考虑到特定地区需要鼓励建设储气设施,同时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管机构在考察相关用户利益的基础上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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