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境经济学界而言,非常困惑的一个问题是在环境保护税数百种征税对象中为何没有二氧化碳,对此,笔者的理解是,一方面,尽管在国际上,二氧化碳已经作为一种污染物纳入到环境规制的范围,但在中国,二氧化碳的属性确定问题仍有争议,根据主要的环境类法律,总体上,都并没有明确二氧化碳为一种污染物,因此也就无法将其纳入到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中。另一方面,征税对象中没有二氧化碳并不意味着其排放就没有税负成本,事实上,在能源税的税种中,已经将碳排放的社会成本部分地纳入进来,同时,从2013年开始在全国7个省市实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试点,实则也将主要的碳排放大户纳入到一个配额管理系统,这为制定专门的碳税做了很好的准备工作。在未来,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专门税种的可能性要比将其纳入到统一的环境保护税体系中来得更大,也更有效。
四、总之,环境保护税的出台旨在理顺地区间、产业间、央地间以及政府与市场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从源头上解决污染围城的困局,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有效性。
本文作者:李志青,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博士,美国耶鲁大学,加州大学,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访问学者,现为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