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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增”与“减”

2017-12-19 10:16:04 来源:网络

此外,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是环保税顺利征收的基础。在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深改组35次会议就提出,要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的位置上,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深化环境监测监管,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戒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和真实。连续使用三个“最”字,传递出中央对严格环境监测的高度重视。随着环境监测相关规范快速完善、第三方监测专业服务的逐步成熟,以及排污许可制度的大力推动,环境监测质量和标准将获得提升。

《环保税法(草案)》的立法说明中明确:《环保税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即:

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不包括CO2)、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征收环保税;

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企业;

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并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实现排污收费向环保税的平稳转移。但同时,考虑到各地生态环境特征和污染物排放结构差异较大,《环保税法》设定了较宽的地方适用税率浮动空间,对大气污染物征收每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征收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环保税法》允许各省区市在上述税率标准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税率。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确定了适用税率,报地方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从总体来看,各地环保税率的设定基本以原有排污费率为基础平移,部分地区有所上浮。从地区来看,京津冀地区适用税率较高,而东北和西部地区则最低。北京的税额为税法规定的税额执行最高标准,然后由高到低依次为天津、河北、上海、山东、河南、江苏,均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执行的最低标准的4倍及以上。辽宁、吉林、陕西、新疆、青海、宁夏、江西和福建的税额确定在税法规定的税额执行最低标准。

环保税的开征对经济生产造成的直接影响,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方面,税负总额的提高会推升相关企业总体的生产成本,从而对工业产出造成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由于排污成本上升,同时《环保税法》对高标准排污设定了税收优惠,倒逼企业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激发对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更新改造的需求。但从程度上看,上述两条路径的影响在短期内均较为有限。

环保税总体平移排污费负担,且总体税负在工业生产总成本中的占比较低。据笔者测算,排污费升级为环保税后,新增的税负对我国工业生产总成本的推升仅为0.1%左右,非常有限。因此,在现有税率条件下,环保税的征收将不会对经济生产造成显著的影响。

《环保税法》为鼓励更多企业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在原排污收费制度规定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一档,即“低于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然而对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测企业5746个废气源,及水污染重点监测企业10127个废水源排放监测数据的分析表明,在排污费减免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大量重点排放企业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排放标准,分别有50.1%和69.7%的废气和废水排放企业达到了低于排放标准50%的排放浓度标准,而《环保税法》新增加的75%减征优惠实际影响的企业占比较低。如果将废气和废水排放标准在达标及低于标准30%之间的企业,视为可能受到新增环保税减免条款影响的企业,则此类企业占比分别为22.8%和10.3%,不论是在大气污染还是水污染领域,占比均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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