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厂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自行监测工作,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接受火电厂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监)测机构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火力发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火电厂。
本标准不适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排污单位对除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之外的各种锅炉的自行监测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