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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火电、造纸企业自行监测指南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2016-07-28 18:18:00 来源:

2.1.2火电厂排污现状

根据“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2015年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是381.7万吨、660.7万吨和646.5万吨,占当年废气污染物总排放量的比例依次为22.5%、38.9%和38.1%。

其中,火电厂废气排放量前4位的省份依次是:山东省、江苏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占该行业废气排放量的36.1%。烟尘排放量较大的省份依次是山东省、山西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排放量分别为40.5万吨、37.7万吨、29.1万吨、20.6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省份依次是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江苏省,排放量分别为63.8万吨、57.4万吨、45.8万吨、38.8万吨;氮氧化物的排放量较大的省份依次是: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江苏省、河南省,排放量分别为59.9万吨、55.1万吨、49.6万吨和37.8万吨。

2.2 火电厂开展自行监测是企业信息公开的必要

为掌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环境质量的影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需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企业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实施,有力推动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自行监测制度已初步建立。

火电厂作为废气重点排污行业之一,在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等各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对火电厂开展自行监测,既利于企业了解自身排污情况,也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落实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2.3 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内容

当前,排污许可制度是国家加强环境监管的重要抓手。作为污染排放量大、污染源较简单、管理基础较好的火电行业,需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它的顺利实施,可为在全国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奠定基础。

自行监测作为许可证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判定废水、废气各污染物是否超标的有效手段。

2.4 火电厂自行监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4.1 火电厂自行监测开展现状

(1)监测指标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火电厂根据燃料类型的不同,废气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或全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

开展自行监测的火电厂中,按照企业燃料类型所有指标均监测的共计720家,占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总数的68.9%;遗漏1项监测指标的共计33家,占3.2%;遗漏2项监测指标的共计181家,占17.3%;遗漏3项及以上的共计113家,占10.8%。

(2)监测方式

目前主要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火电厂主要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时采取的监测方式详情见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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