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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

2017-04-27 21:34:10 来源:网络

(四)加强储售煤场管理,保障优质散煤供应。

15.加强储售煤场监管。各市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对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留的储售煤场要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实施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

16.强化劣质煤管控。各市要制定散煤退出民用市场的机制和优质民用煤置换规划。各市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全面落实环保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各项规定,至少满足I类管控要求:高染污燃料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等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销售散煤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取缔非法营运售煤点,严厉打击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行为。在城市主要出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环保安全检查站,严查禁燃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强化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抽检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强化对冬季采暖民用煤监管,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五)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17.加强燃煤设施执法监管。各市要对民用及工业燃煤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加大对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于治污设施未建成或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对已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批复中关于清洁燃料使用的有关要求,杜绝以煤代气(电)等能源逆替代,一经发现,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六)建立预警响应机制,提高燃煤污染综合管理水平

18.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修订省级及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在应急预案中要增加SO2的预警分级要求,以及控制燃煤污染和SO2的应急响应措施等相关内容,并按《行动计划》确定的时限,完成预案的修订及评估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19.建立SO2浓度预警机制。各市组织对辖区内SO2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尽快完成SO2排放源清单编制,提高SO2精准防控能力。采暖季环境空气中SO2超标严重的城市,要建立SO2浓度预警信息平台,加强SO2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当监测小时浓度值超过500微克/立方米且预测短期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0.强化燃煤污染控制应急响应措施。细化重污染天气燃煤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工地和单位生产工序,明确生产负荷和减排比例,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要强化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的落实,加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力度,督促工业燃煤设施按照要求实施限产限排,有效降低环境空气中SO2浓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燃煤污染控制工作领导机构,实施统筹推进,尤其对冬季清洁取暖、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2017年4月底前,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燃煤污染控制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等,实施方案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市“煤改气”“煤改电”、燃煤锅炉淘汰及对标改造、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等工作计划或方案须按时提交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相关牵头部门。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市政府是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领导要包片推动,督促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乡(镇)网格化监管体系,细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单位。要实施部门联动,积极组织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住建、煤炭、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方式,全面推进燃煤污染控制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调度通报制度。从6月起,各市于每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进展情况按要求报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牵头部门。各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环保厅要将各市燃煤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对各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后的市县党政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按程序实施问责。

(四)加大保障力度。省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省属企业与各市统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各市要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市、县政府要统筹协调配套电网工程、燃气输配工程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用地指标、手续办理等,各级财政要在资金上予以补贴。

(五)完善激励政策。尽快制定出台配套的气价、电价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地区,予以重点支持。对提前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成效明显的责任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报奖励,在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

(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节能环保领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创新项目建设模式,推进绿色融资和能效信贷指引,金融部门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加大对冬季清洁取暖等燃煤污染控制领域的信贷投放和资金支持力度。

(七)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公布燃煤污染控制工作进度,曝光整治不到位的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12369”“12315”“12365”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要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宣传控制燃煤污染的重要性,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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