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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东北能监局发布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2017-07-06 11:32:51 来源:网络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现阶段,由省工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确定准入企业目录,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准入企业目录开展注册工作,进入电力直接交易目录且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方可参与交易。市场成熟后,市场主体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备案制。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市场主体目录,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信用辽宁”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风电企业超过省工信委公布的基础小时数部分,可自愿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可再生能源补贴部分仍执行原有标准,不受交易价格影响。

第十七条现阶段,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按用电量的一定比例参与市场交易,根据辽宁省发用电计划放开逐步扩展至全电量参与,逐步取消目录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第十八条电力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

(一)与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

(二)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

第十九条选择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除售电公司退出、倒闭等特殊情况外,同一自然年内不得变更代理关系,与原有售电公司代理协议终止后方可签订新的代理协议。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核实予以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被强制退出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按照《东北区域省间电能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东北电力交易平台开展。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关停机组电量合同等转让交易。

第二十四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等周期开展交易。原则上,年度交易规模应达到全年交易总规模的80%以上。

第二十五条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第二十六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一)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自主协商形成双边交易申报单,申报单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时段及分月计划等,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提交到电力交易平台。

(二)如果申报的总量小于或等于当期交易规模,确认交易。如果申报的总量超过当期交易规模,其成交电量按申报总电量与当期交易规模之比等比例缩减。

(三)交易平台最终确认的成交电量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发布最终交易结果。

第二十八条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条件具备时,可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一)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将交易电量、电价的申报到交易平台。

(二)发电企业申报交易数据口径为上网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交易数据口径为用电侧。

(三)交易分轮次开展,但不超过3轮;每轮次双方可多段报价,但不得超过3段。

(四)交易双方申报每段电量不得小于1000兆瓦时,发电企业合计申报电量不得超过校核的剩余发电空间。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五)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其分段申报电价扣除对应的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折算到发电上网口径)从高到低排序,发电方按其分段申报电价从低到高排序。

(六)按照双方申报价格的排序,计算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折算到发电上网口径的申报电价(剔除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与发电企业申报电价之间的价差;

(七)双方按照价差从大到小顺序匹配成交,直至价差为零。成交价格为扣除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的电力用户申报电价与发电企业申报电价的平均价格,即成交价格=(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电价-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发电企业申报电价)/2

(八)报价相同的发电企业,且总电量超过用户交易电量时,参照挂牌交易分配方式,在考虑容量及环保系数后按容量分配。每轮次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经安全约束校核后,由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匹配成功企业名单及其交易价格、交易电量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挂牌交易分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挂牌交易和发电企业挂牌交易两种方式。

(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挂牌交易

1.有交易意向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向交易平台提出挂牌交易申请,并申报交易的起始时间、交易电量和电价。

2.年度及以上挂牌交易每次挂牌不超过3轮,季度及以下挂牌交易每次挂牌1轮。

3.在接到交易需求后,交易平台将挂牌交易的市场成员名称、交易起始时间,交易电量,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损耗,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挂牌交易相关的发电机组容量系数、脱硝系数、脱硫系数等信息予以发布。

4.发电企业向交易平台申报申购电量和容量。

5.当申购总电量小于或等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当申购总电量大于需求电量时,按各发电企业的申购容量及其权重系数进行计算。每申报单元中标的计算公式为:

中标电量=挂牌电量×(申购容量×容量系数×脱硝系数×脱硫系数×除尘系数×超净排放系数/(Σ申购容量×容量系数×脱硝系数×脱硫系数×除尘系数×超净排放系数))

如申报单元中标电量大于其申购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扣除该单元中标电量及申报容量后,其它单元按上述公式重新计算。

6.权重系数设置的目的是鼓励和提高大容量、环保机组的中标电量比例,促进节能减排。权重系数的设置规定如下:

容量系数:30万级(含低于30万)机组容量权数为1,30万级机组基础上每增加10万容量权重系数增加5%。即50万级机组以其申购电量提高10%后进行计算;60万级机组以其申购电量提高15%后进行计算;80万级机组以其申购电量提高25%后进行计算;100万及以上机组以其申购电量提高35%后进行计算。

脱硫系数=1+(10%*上年脱硫设施投运率)

脱硝系数=1+(20%*上年脱硝设施投运率)

除尘系数=1+10%*i。除尘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i=1;未验收通过的,i=0。

超净排放系数=1+10%*i。超净排放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的,i=1;未验收通过的,i=0。

参与挂牌交易的发电企业上年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率由发电企业自行申报,东北能源监管局进行认定。

7.挂牌交易计算完成,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包括成交企业名单、成交电量。

(二)发电企业挂牌交易

1.有交易意向的发电企业向交易平台提出挂牌交易申请,并申报交易的起始时间、交易电量和电价。

2.年度及以上挂牌交易每次挂牌不超过3轮,季度及以下挂牌交易每次挂牌1轮。

3.在接到交易需求后,交易平台将挂牌交易的市场成员名称、交易起始时间、交易电量、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损耗、各主要约束断面输电能力(电量)及剩余输电能力(电量)等信息予以发布。

4.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向交易平台申报申购电量。

5.当申购总电量小于或等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成交;当申购总电量大于需求电量时,按申购电量比例成交。

6.挂牌交易计算完成,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包括成交企业名单、成交电量。

第三十条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也可直接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第三十一条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原则。

现阶段,在役机组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经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实施。随着市场发展,逐步放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三十二条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因电网约束产生的合同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售电公司应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在电网公司营销系统中户号、计量表计编号及对应的用电性质,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电力用户应在协议中明确授权售电公司代理其参与电力交易。协议签订后送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登记。电力交易机构以委托代理协议及实际交易结果作为对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价格机制

第三十四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三十五条输配电价按照国家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已核定输配电价未覆盖的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也可适时采取统一出清价格机制;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第三十八条鼓励开展长期双边交易并引入交易双方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集中竞价交易可实行交易价格申报限制,原则上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经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若不出台新的价格限制,则按前一次的价格限制继续执行。

第四十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

第四十一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执行现行相关电价政策。其中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电网企业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交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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