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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东北能监局发布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2017-07-06 11:32:51 来源:网络

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二条现阶段,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开展年度双边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适时开展挂牌交易。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联络线计划电量。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首先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其次按照二类优先发电顺序合理安排煤电、核电等机组优先发电计划。

(三)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逐年缩减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四)开展年度双边交易。

(五)电力交易机构在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年度双边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电网企业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四十四条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于合同执行前一月20日前完成。

第二节年度交易

第四十五条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四十六条每年12月初,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年度交易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当提供月度分解电量,售电公司代理的全部电力用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电量的月度分解。

第四十八条火电企业的优先发电及基数电量、双边交易电量应优先满足其供热期最小运行方式,再安排非供热期发电。

第四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五十一条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签订次年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月度交易

第五十二条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五)次月各机组发电量下限(供热期考虑最小运行方式)。

第五十三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四条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五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月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七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五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出各机组的电量上、下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五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申报电量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考虑环保系数后的容量比例进行削减。

第六十一条发电企业存在最小运行方式以及电网约束时,按照“保量不保价”原则进行处理。“最小运行方式电量”是指按照《东北区域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核定的机组开机方式和最小出力计算出的供热期电量。

(一)如火电企业的年度计划电量、年度送华北交易电量(可预估)、双边交易合同电量不能满足发电企业供热期最小运行方式电量,不足部分等比例缩减其它超出最小运行方式电量的发电企业超出部分的双边交易合同。

(二)电网企业负责对年度交易进行安全校核,以保证发电企业供热期电量达到最小运行方式电量。

(三)发电侧因不足最小运行方式产生的约束上电量,按当期最低市场无约束成交价结算;电力用户的原成交价不受影响。因发电、用户价格不对应产生的价差盈余,按照当期实际执行的双边合同电量占比,返还给发电企业。

(四)电网约束原则上在月度交易中进行考虑。月度交易初步结果经电网企业安全校核后,如因电网约束产生发电企业约束上电量,参照年度交易同比例缩减其它发电企业月度无约束成交电量的方式;若月度交易空间不能满足特定的约束条件,则由电网企业提出,经省工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并事先公告后,在年度交易中进行约束匹配。发电企业因电网约束产生的约束上电量,按当期加权平均价结算,电力用户的原成交价不受影响。因发电、用户价格不对应产生的价差盈亏,按照当期实际成交的有约束电量占比,返还

给发电企业。

第六十二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工信委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合同),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安排,包括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各类交易电量。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并保障执行。

第六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发电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六十五条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5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要求,通过交易平台上报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作为月度发电安排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现阶段,年度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滚动调整方式处理。滚动调整方式是指,发电侧年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月滚动调整,用户侧年度合同电量按月滚动调整,即年度合同电量偏差按月统计,年度清算。月度交易合同优先结算,不予滚动。

第六十七条售电公司应按照交易结果与其代理供电的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并报交易机构备案。

第六十八条当发用电计划放开到一定比例时,适时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处理合同电量偏差。

第九章计量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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