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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东北能监局发布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2017-07-06 11:32:51 来源:网络

国家能源局东北能监局7月5日发布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要点如下:

规则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执行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跨省跨区交易执行东北区域省间电能交易办法。

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在全额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方可参与;

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风电交易:风电企业超过省工信委公布的基础小时数部分,可自愿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可再生能源补贴部分仍执行原有标准,不受交易价格影响。

市场交易:现阶段,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按用电量的一定比例参与市场交易,根据辽宁省发用电计划放开逐步扩展至全电量参与,逐步取消目录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电力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

(一)与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

(二)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

月度竞价: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跨省区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也可直接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鼓励开展长期双边交易并引入交易双方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机制。

偏差考核:电力用户超合同用电的,超用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若发生欠交易合同用电,对应的发电企业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交易电量;用户欠交易合同偏差在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超过2%的少用电量,按火电环保标杆电价的20%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按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的10%对电网企业进行补偿。售电公司参照电力用户执行,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偏差电量以售电公司为整体处理偏差。

信息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市场干预:拖欠直接交易或其它电费一个月及以上的,予以强制退出市场。

全文如下:

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辽宁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和有关法

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执行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跨省跨区交易执行东北区域省间电能交易办法。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月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是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三条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在全额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方可参与;

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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