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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复审

2017-11-21 17:41:10 来源:网络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公司在答卷中称,在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的出口全部通过其位于中国境外的关联贸易商进行,但由于该关联贸易商已破产并注销法人资格,因此无法提交关联贸易商答卷。调查机关在发放问卷时已经告知应诉企业,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照问卷要求提供答卷,或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调查机关可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由于该公司未能在答卷规定的时限内按照问卷要求提供本次复审调查的必要信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使用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其他韩国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关于正常价值,调查机关在结构正常价值时,已经考虑了韩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直接费用等因素,将正常价值调整到出厂水平,因此不再重复调整。

关于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在确定出口价格时,使用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其他韩国公司调整后的出口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因此不再重复调整。

(4)到岸价格(CIF价格)

该公司答卷未填报CIF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使用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其他韩国公司的加权平均CIF价格数据,作为该公司的到岸价格数据。

5.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WoongjinPolysiliconCo.,Ltd)

2016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并将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立案公告。调查机关就此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由于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信息,认为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韩国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韩国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6.KCCCorp.andKoreanAdvancedMaterials(KAMCorp.)

2016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并将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立案公告。调查机关就此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由于KCCCorp.andKoreanAdvancedMaterials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信息,认为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韩国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韩国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7.InnovationSiliconCo.,Ltd

2016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并将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立案公告。调查机关就此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由于InnovationSiliconCo.,Ltd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信息,认为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韩国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韩国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可获得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8.其他韩国公司(Allothers)

2016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并将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立案公告。调查机关就此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信息,认为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韩国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参加本次复审调查的韩国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可获得的事实,确定其他韩国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调整至相同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五、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

1.OCI株式会社(OCICompanyLtd.)4.4%

2.韩国硅业株式会社(HankookSiliconCo.,Ltd.)9.5%

3.韩华化学株式会社(HanwhaChemicalCorporation)8.9%

4.SMP株式会社(SMPLtd.)88.7%

5.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WoongjinPolysiliconCo.,Ltd.)113.8%

6.KCCCorp.andKoreanAdvancedMaterials(KAMCorp.)113.8%

7.InnovationSiliconCo.,Ltd.113.8%

8.其他韩国公司(AllOthers)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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