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鼓励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我市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按新增资本金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军民融合企业在蓉独立或联合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小核心、大协作”的产业配套,按协作配套金额给予奖励。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民营企业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
(十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编制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的民营企业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和平台的研发与应用,有计划地将民营企业优质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等方式,实行同等优先采购,支持地方名优产品更多进入政府采购和政府性投资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六、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十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加大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涉及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以及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黑恶势力犯罪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审查力度,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声誉。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界限,依法审慎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关系,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政法机关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置涉及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等的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九)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支持企业自觉合规经营、依法治企,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避免频繁、多头执法扰企,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积分制度,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审慎使用“黑名单”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严格依法征税,禁止收取“过头税”,对正常经营企业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企业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权益。持续开展“雷霆”“双打”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建立成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畅通知识产权违法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建设,推动设立成都知识产权法院和成都知识产权专业检察机构。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综合运用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审判执行、仲裁调解等渠道,构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中的创新性行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十一)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保障民间资本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统一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标准。创新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开放机制,强化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制定社会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特许经营领域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对民间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十二)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具有成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清理规范市、区(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在各园区推行企业审批代办服务,试点推行新设商事主体“容缺登记”、建设项目“容缺补齐”制度,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全流程总用时压缩到90个工作日内。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绘“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实行“区域评估”制度,区域内项目不再由企业编报项目评估报告。推广“一窗进出、一网运行、一次(集中)踏勘、一体监督”模式。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公布企业“最多跑一次”事项和办理指南。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建立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机制,加快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一二类出口企业开展无纸化申报管理,一类企业5天办结、二类企业8天办结。优化企业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限时办结提速至当场办结,逐步推行网厅办理。
(二十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出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制度规范,明确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建立领导干部常态联系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企业、商(协)会制度,经常性听取民营企业反映诉求。对工作中出于公心、不涉及私利、担当尽责,因敢抓敢管、敢闯敢试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经认定应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作从轻、减轻处理。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均应依法执行和实施,不因政府换 届、领导干部更替和管理体制调整而改变。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开展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涉土地权证、经济合同等各类经济交往中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分类限时依法解决。对应由政府偿付的工程款、购买服务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应主动与债权方对接,协商制定付款计划,按时付结。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四)优化完善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每季度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每年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发布“成都市百强民营企业”,表扬奖励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加大对企业党员教育培训和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设党群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加大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力度。充分发挥成都市“12345”网络理政平台等平台作用,完善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涉企问题快速调处机制。建立涉企政策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发布推送政策。
(二十五)加强监督考核。健全完善市、区(市)县两级民营经济工作目标绩效管理机制,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的区(市)县、市级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扬激励。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加强政策协调性,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度。设立政府服务民营企业作风专项举报热线,对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问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搞“一刀切”的,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本市其他激励政策与本政策条件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