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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

2016-06-20 09:56:33 来源:

 

第十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建立用电需求提前获取机制,每半年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知会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

第三章报建审批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依法将高压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范畴;将高压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纳入绿色通道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变电站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原则上按照变电站实际用地面积划定用地红线,不包含代征道路、绿地等面积。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按要求向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道路占道、开挖需求;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施工占道、开挖需求纳入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并加快办理相关审批工作。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要求予以修复。

第十四条变电站和电力隧道的土建工程需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手续。

供电企业独立建设的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由供电企业负责,质量监督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照房屋建筑工程的有关程序执行。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征收与补偿

第十五条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建设用地建议,并报送市城建领导小组;市城建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并下达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在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变电站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供电企业应予以协助,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电力专项办公室应向供电企业下达实行用地储备制度的变电站项目进场施工时间计划;供电企业应在计划要求的时间前完成各项报建手续,并组织进场施工。因供电企业原因逾期未能完善相关手续组织进场施工,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土地闲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线路工程和未纳入用地储备计划的变电站工程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区政府按规定补偿标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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