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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

2016-06-20 09:56:33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高压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每年代表市政府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区政府签订电网建设任务书,并对其年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市城建领导小组电力设施建设协调专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电力专项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建领导小组关于电网规划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协调事项,通报各单位落实电网建设情况及电网建设任务书完成情况,完成市城建领导小组涉及电力设施建设方面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管、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依法做好电网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编制电网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发展规划应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电网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专项规划应与其他规划衔接协调。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规模。

如变电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依法可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开展修改工作。

第七条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如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导致电力设施用地发生变化的,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并将供电企业的意见随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当城市规划发生可能引起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重大调整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电力设施的规模、位置提出意见,电力设施规模、位置经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明确的规划指标,提供地块设计要点和办理变电站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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