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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

2016-06-20 09:56:33 来源:

 

第十八条各区政府应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开展前期的征收(占用)补偿摸查工作。

线路工程完成项目立项并取得规划意见后,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占用)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架空线路的塔(杆)基础用地,按照占地进行补偿,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预留经济发展留用地。

架空线路线行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过程中造成地面附着物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架空电力线路线行控制区范围内的高杆植物种植方应当确保高杆植物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电力安全运行要求。如高杆植物生长高度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供电企业在新建线路时应负责进行修剪(或砍伐);线路投产后,由种植方负责及时修剪(或砍伐),如种植方拒不配合,供电企业有权依法追索造成的相关损失。出现植物高度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可能引起火灾或者大面积停电等重大险情时,供电设施产权人可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砍伐、修剪。砍伐、修剪林木应当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砍伐情况报告当地区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应当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供电企业在线路建设时,应与架空线路线行控制区范围的土地权属人及种植方协商,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明确上述处置要求和费用补偿问题。

第二十一条电力隧道穿越公园、公共绿地等用地且存在地上附属物的,供电企业应征求用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意见,共同确定设计方案,尽量使电力隧道地上附属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电力隧道地上附属物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的,供电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少于20平方米且对公园、公共绿地等原有使用功能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企业应按占地补偿模式与权属单位或个人协商补偿。

第五章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建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并将配套变电站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

配套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和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审查配套变电站规划在用地面积、形状及对外联络道路等方面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突破设置要求的,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应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首期工程仅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可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配套变电站的,由其负责配套变电站和红线范围内电缆管沟的报建、土建施工和办理相关验收、移交等工作,其中配套变电站环评报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供电企业名义联合向环保部门申报。配套变电站土建施工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建工程成本价向供电企业有偿移交;电缆管沟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移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企业应事先签订配套变电站建设协议,明确上述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配套变电站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临时用电协议时,应同步落实开发项目永久用电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通过新建配套变电站解决永久用电的,需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符合建设要求的配套变电站选址后,供电企业方可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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