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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

2016-06-20 09:56:33 来源:

 

第二十八条在市政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应根据本市电网规划及电缆通道规划同步新建、扩建电缆管沟,并无偿提供给供电企业使用。

内净空截面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的电缆管沟,其土建费用由政府承担;内净空面积在9平方米以上的电缆管沟,其土建费用由政府和供电企业共同投资,各承担一半。

第二十九条市、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电网规划和电缆通道规划,在批复道路规划条件时应列明对电缆管沟的建设规模、设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需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市政道路建设及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电缆管沟技术要求、设计指引执行,并根据规划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明确电缆管沟工程的建设范围、内容、技术标准、规模、估算投资和土建投资主体等内容;对影响电缆管沟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应与供电企业协商。

第三十一条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道路建设的相关审查、审批时,应要求供电企业参加技术评审会或提交供电企业书面意见,对电缆管沟建设内容进行监督把关,含有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有关批复文件应抄送供电企业。

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应按照电网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电缆管沟需求,不得随意要求变更设计,对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应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并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跟踪。

第三十三条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会同供电企业等单位做好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缆管沟工程开工前技术交底、工程中间或工序验收、专项验收。对未按施工图实施或不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的电缆管沟,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电缆管沟应取得国土规划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电缆管沟专项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将电缆管沟的管理权、使用权移交给供电企业,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移交城建档案。

对满足移交条件的电缆管沟,供电企业应及时接收,不得拖延或拒收,并自接收之日起负责电缆管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电缆管沟保修期为1年,自移交供电企业管理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电缆管沟工程质量问题,由电缆管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十五条政府和供电企业共同投资的电缆管沟,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建设规模、工程款支付等事项;电缆管沟投资经财政评审后,供电企业应按要求拨付所承担工程款给道路建设单位,并按财政评审结果予以结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根据规划要求,电力线路需纳入综合管廊的,参照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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