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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保厅发布了《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18-10-11 17:37:02 来源:网络

(二)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等合理费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三)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根据需要提出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的立法建议。

(四)明确赔偿权利人。根据国务院授权,甘肃省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分别开展矿山、土壤、环境污染、水资源、耕地、森林、草原及湿地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五)实施赔偿磋商。研究制定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实行先磋商后诉讼。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符合本方案适用范围规定情形的,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会同市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主动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若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全省三级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经验,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专门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赔付能力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主动修复、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直接经济赔偿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符合甘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并提出相应审判执行规范和指导意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七)加强生态修复和监督。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执行情况和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对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组建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培养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评估队伍,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水平。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规范管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研究制定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缴纳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替代修复。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企业或者行业环境损害责任信托基金制度、环境修复类债券等绿色金融手段。

三、工作程序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且符合本方案适用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提起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应进行初步核实研究,认为可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启动程序,启动相关工作。

(二)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损害调查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方案、赔偿义务人及责任,形成鉴定评估结论及调查报告。

(三)赔偿磋商与诉讼。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论和调查报告,与相关义务人进行磋商,确认赔偿范围和义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磋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四)赔偿实施。

1.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诉讼判决结果,可自主修复,无修复能力的,可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2.生态修复监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建立健全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

(五)绩效评估。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为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和关键技术研究。针对我省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环境风险大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易发、高发的特点,鼓励并推动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强制保险的性质定位、损害主体、强制范围、鉴定评估、定损理赔等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给付到位,切实降低污染企业经营风险。针对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落实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各成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资金支持。

(五)加强考核监督。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试行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信息采集、沟通衔接、信息共享等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省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兰州、庆阳、陇南、张掖市要积极开展案例实践,探索建立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对案例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市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信息公开,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同时,大力推进公众参与,努力创新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与机构改革工作的有机衔接,按照省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确定的部门(单位)职责,主动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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