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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裁判规则

2018-11-28 14:38:13 来源:网络

近年来,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意当地环境的保护,相关政策的发布以及以环境侵权诉讼为主的公益诉讼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我国对于环境事业的关注,2015年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都强调了“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可见一斑。

截至2018年4月15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字“环境污染”共计22062件案例,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共有86件。本文致力于针对环境污染诉讼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予以梳理和说明。

一、理论介绍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致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者生物生存的现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认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行为人污染环境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因果关系的证明实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也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③环境污染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①存在数个行为主体时,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③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止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魏振瀛主编:《民法》,北大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731页。)

二、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污染者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因环境侵权的特别之处,污染者尚需承担其他责任。

案件:再审申请人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与被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天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港台江港务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0号

最高院认为:

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在一审中以天信公司租用台江公司经营的魁岐码头装卸散装水泥产生噪声、粉尘污染为由,请求台江公司与天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查明,台江公司从2005年起将魁岐码头散装水泥装卸场地租赁给天信公司使用,天信公司在该场地内从事散装水泥装卸作业,涉案噪声、粉尘污染与魁岐码头散装水泥装卸作业有关。该水泥装卸的作业人系天信公司,而不是台江公司,即涉案污染行为系天信公司实施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台江公司共同参与了上述水泥装卸作业,与天信公司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提出天信公司受台江公司的委托进行水泥装卸作业且台江公司对天信公司的装卸作业负有管理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涉案污染由天信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支持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要求台江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污染侵权责任分担,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居住的魁岐航标站,系工作场所,位于福州市江滨主干道高架桥下,又紧邻码头作业区、闽江航道及魁岐货运铁路站。根据福州市政府《福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法规标题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制定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效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1982.04.06时效性失效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魁岐航标站属于4类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不属于环境噪声标准值较低的1类区域(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或者2类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何顺英对魁岐航标站周围环境状况应当是明知的,而仍选择在该区域长期居住,意味其要忍受比一般居民区较高的噪声,何顺英对其自身及其子女江隆圣、何江玫所受损害也具有一定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法并没有特别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不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过失相抵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可以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不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与法不符。综合本案案情,二审法院酌定天信公司对何顺英、江隆圣、何江玫所受污染损害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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