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和管理
(一)高度重视,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程序组织实施,切实担负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职责。
(二)及时总结,按时报送。市(州)环保局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对报送工作不及时或不报送的,将进行全省通报,并在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考核。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环保厅将定期组织对各市(州)清洁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完成年初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市(州),重点开展检查,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情节严重的市(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采取奖惩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效果显著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其进行表彰,并在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对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环保专项资金优先补助支持污染治理或污染减排项目。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五)加强培训,提高质量。省环保厅定期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专业水平。市(州)环保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
六、其他
(一)对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甘环科发〔2017〕1号)规定执行。
(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求,省厅建立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专家库(甘环科发〔2017〕10号),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专家开展相应的审核评估验收,专家库将按照人员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并及时在省厅网站公开。
(三)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一律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