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评估标准和内容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员参与,进行了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
(2)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3)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不存在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详实、质量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数据等方面的错误。
(5)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6)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科学、合理、有效,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指标的要求。
(7)企业按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3.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4)企业没有按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5)效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6)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指标要求的。
(7)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提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时限要求(一般不超过两年)。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视情况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由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按照职责范围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材料查验、现场查验,并形成书面意见。
(一)企业申请验收的条件
1. 已经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2. 完成全部无/低费方案和审核评估确定的主要中/高费方案。
3. 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4.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申请验收的材料
1.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书》(审核第三阶段)。
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3. 已通过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评估意见。
4.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必须满足《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书》中填报相关数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