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厅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甘环科发〔2017〕22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令第38号)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原则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其他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主体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评估与验收
(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提出,经所属市州环保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确定,并在省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县区环保部门根据确定的名单书面通知企业。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按要求在名单发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企业对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四)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
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火电、钢铁、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石油、化工、危废等重点行业企业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企业所在地县(区)环保局根据申请评估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所属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局预审核通过后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审查和现场评估,形成书面意见。企业根据评估意见修改完善报告,按照评估意见经省环科院清洁生产指导中心审核后,由企业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备案,省厅出具备案意见。企业按照所规定的验收时间,向所在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逐级报送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组织开展验收。
2. 其他行业企业由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企业所在地县(区)环保局根据申请评估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向所属市(州)环保局提出申请,市(州)环保局组织开展再审查和现场评估,形成书面意见。企业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后,报市政府政务大厅备案,市环保局出具备案意见。企业按照所规定的验收时间,向所在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报送所属市(州)环保局,由市(州)环保局组织开展验收。审核评估和验收结果向省厅报备。
3.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及相关要求,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详见附件)。
(五)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