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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2016-05-21 11:06:39 来源:

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5-23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2004年5月,国家电网公司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该办法执行以来,对加快和规范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促进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适应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力项目核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公司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厂接入系统工作管理,促进电网与电厂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厂的可靠送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4]第19号)和国家对电力项目核准的要求,特对《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两部分内容。对火电项目,还包括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内容。

    第三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坚持以大电网引导大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五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和各有关发电公司在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拟接入国家电网的所有电厂。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厂前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

    第八条  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确保电厂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在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之前,须对以下大型新建电厂项目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一)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
      (二)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
      (三)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火电厂项目;
      (四)新建核电站项目。
  
    第九条  大型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由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含授权的筹建机构,下同)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

      (一)国家电网公司总部主要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从规模上分类,负责规划容量在500万千瓦及以上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或火电厂群项目,负责核电站项目;
      (二)区域电网公司主要负责管理跨省送电项目。从规模上分类,负责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及以上、500万千瓦以下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50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项目;
      (三)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以下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

    第十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的评审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统一安排。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应及时将组织完成的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报告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由总部制定并下达评审计划,评审意见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定。

    第十一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报告的具体评审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要与电网总体规划相协调,经评审后纳入电网总体规划,以指导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当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规模和进度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外送通道影响较大时,需对已完成的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进行必要的滚动调整。
 
          第三章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

    第十四条  在电厂项目核准之前,发电公司根据电厂分类情况商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包括接入系统一次和二次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或分步进行。对已完成输电规划设计和评审的电厂项目,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一次部分可适当简化。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一)国家电网公司总部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接入西北750千伏电网和接入特高压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二)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其它可能以330千伏、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根据情况可委托省级电力公司组织进行;
      (三)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规划接入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四)对于电厂接入系统拟定方案涉及两级电网公司管理范围的,由上一级电网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具体审查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也可采用电网公司组织、咨询机构参与的工作方式,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审查。

    第十八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审查意见由电网公司审定并主送发电公司。
      (一)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一次部分)审查意见应明确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力电量消纳方向,电厂布局对电网结构的影响,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出线方向、出线回路数等;同时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对电厂电气主接线、发电机组及主要电气技术参数选择等提出要求;对电厂的本期建设规模和进度提出建议。
      (二)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二次部分)审查意见应在已明确的接入系统一次方案的基础上,对电厂接入系统后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调度自动化、电力市场支持系统、电能计费、通信等与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密切相关的二次系统提出要求,并提出上述系统电厂端的设备配置意见。

    第十九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是开展电厂后续设计和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电厂接入系统审查后,送出线路两侧间隔安排纳入电厂和变电所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如电厂项目在2年内未予核准或电厂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外送条件、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须对电厂接入系统设计进行复核,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和审查工作。
 
          第四章  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对项目核准的要求,电厂接入电网意见是火电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之一。电厂接入电网申请由电厂项目控股方或母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为出具电厂接入电网答复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电厂申请接入电网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
      (二)有明确的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或范围;
      (三)取得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电厂接入电网申请主要内容:
      (一)电厂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二)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情况;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具电厂接入电网答复文件主要内容:
      (一)电源布局是否合理;
      (二)送电方向和电力电量消纳范围是否合适;
      (三)是否同意电厂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四)对电厂的本期建设规模和进度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总[2004]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