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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22 10:27:16 来源:网络

东莞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行业企业参与省电力市场交易。

贯彻落实省统一部署,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加大力度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详情如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东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我市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方向,以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为目标,把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作为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任务,巩固提升东莞制造业竞争优势,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上走在全省前列。全面对标落实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突出东莞实际和特色,注重政策连续性和融合性,整合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和竞争力,切实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倍增发展。从2018年至2020年,帮助企业实现减负约360亿元,使我市制造业企业综合成本进一步下降,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场活力明显增强,扎实推动我市实体经济行稳致远。

二、主要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左右,土地等级为五级,只划分为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2.落实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市税务局负责)

3.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4.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市税务局负责)

5.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相关规定,我市各行业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核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6.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退税条件范围和纳税人意愿确定增值税留抵退税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7.鼓励企业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省鼓励类项目,新设立项目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扶持6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市发改局配合)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8.贯彻执行《东莞市工业保护线专项规划》,加快研究制定制造业企业发展空间保障的扶持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和资金建设高端产业载体的积极性,鼓励“工改工”,规范“工改居”、“工改商”项目的准入门槛与条件,有效减少甚至杜绝工业房地产化的市场预期。积极争取将市重大项目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清单,争取省奖励指标,对于急需上马但未取得省指标项目,市予以安排周转指标。(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市更新局)、市发改局负责)

9.对属于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

10.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市国土局负责)

11.鼓励和引导园区(镇街)根据产业生命周期、企业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市国土局负责)

12.密切关注国家、省有关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政策,探索研究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市国土局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13.贯彻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维持当前养老保险单位费率13%的标准。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市社保局负责)

14.从2018年3月1日起,我市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用人单位按0.48%费率缴费,其他用人单位按0.5%费率缴费;个人费率为0.2%,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市社保局负责)

15.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企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从1.8%降至1.6%,生育保险执行0.7%的费率标准。(市社保局负责)

16.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在浮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20%,政策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市社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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