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序能耗=(I-Q+E-R)/T (4.4.27)
式中:T--焦炭(干全焦)产量(t);
I--原料(干基洗精煤)折热量(MJ,kgce);
Q--焦化产品(焦炭、煤气、焦油、粗苯等)折热量(MJ,kgce);
E--加工能耗(煤气、电、耗能工质等)折热量(MJ,kgce);
R--余热回收(干熄焦等)折热量(MJ,kgce)。
4.4.28 焦化工序设计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的规定。顶装焦炉应不大于122kgce/t,捣鼓焦炉应不大于127kgce/t。
4.5 高炉炼铁
4.5.1 高炉炼铁设计应提据原、燃料质量和高炉生产条件,以及同类型高炉的实际生产指标,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利用系数、燃料比等技术指标。
4.5.2 高炉炼铁设计应提高高炉入炉原、燃料的精料水平,选择合适的炉料结构,应符合含铁品位高、粒度均匀偏小、强度高、成分稳定、有害杂质少、冶金性能好的原则。
4.5.3 来料应实行混匀,入炉矿含铁成分波动应不大于士0.5% ,碱度波动应不大于土0.08% ,其他成分应相对稳定。
4.5.4 入炉原料结构应以烧结矿、球团矿为主,配加部分块矿,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适当提高球团矿使用比例。在高炉中不宜加熔剂。
4.5.5 入炉矿及燃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炉炼铁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27的有关规定。
4.5.6 成品烧结矿宜采取整粒筛分措施,应筛除小于5mm 的粉末,入炉烧结矿料中5mm以下粉末含量应不大于5%。
4.5.7 入炉焦炭应具有良好的化学成分、冷热态强度、粒度组成,并保持性能的稳定。应优先采用干熄焦,控制焦炭水分。
4.5.8 高炉设计应采取焦丁回收工艺,与矿石混装入炉,焦丁使用量应计入高炉燃料比中。
4.5.9 高炉应根据气候等条件采用脱湿鼓风技术或加湿鼓风技术。
4.5.10 热风炉使用的燃料应根据全厂煤气平衡确定,在保证风温1250℃±50℃的条件下,热风炉宜采用全烧高炉煤气获得高风温的技术。
4.5.11 热风炉设计应采取提高热风炉热效率的措施。热风炉总体热效率应不小于80% 。各级高炉均应设置燃烧自动控制装置。
4.5.12 新建或改造高炉应采用高压操作,必须同步配套建设高炉煤气余压回收利用装置。
4.5.13 新建及改造高炉煤气净化宜采用干法除尘工艺。
4.5.14 剩余高炉煤气必须回收利用。
4.5.15 新建及改造高炉应采用炉顶均排压煤气回收技术,现有高炉宜增加炉顶均排压煤气回收技术。
4.5.16 新建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有条件的高炉鼓励采用废塑料、废旧轮胎、垃圾制粒喷吹等新型喷吹技术。
4.5.17 高炉设计宜建设高炉冲渣水的余热回收装置。
4.5.18 新建钢铁厂时,高炉与转炉宜采用紧凑布局,应缩短热态铁水输送距离,宜采用转炉铁水罐一罐到底方式或鱼雷罐输送铁水。
4.5.19 高炉配套系统应按照与高炉低燃料比冶炼相匹配的能力设计。
5.4.20 高炉生产各项能源介质消耗应设置计量器具。
4.5.21 高炉炼铁工序能耗计算范围应包括工艺及公辅配套系统,包括原燃料供给、高炉本体、渣铁处理、鼓风、热风炉、煤粉喷吹、碾泥、铸铁机、给排水、煤气净化、除尘环保等系统(设施)的能源消耗量,扣除回收利用的高炉煤气和余压余热的能源量。
4.5.22 高炉炼铁工序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工序能耗=( C十I十E-R)/T (4.5.22)
式中: T--生铁产量(t);
C--焦炭折热量(kgce);
I--喷吹煤折热量(kgce);
E--加工能耗(煤气、电、耗能工质等)折热量(kgce);
R--回收高炉煤气、电力、余热折热量(kgce)。